河北:3起妇女维权典型案例提醒您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16-03-15 点击次数:1128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为倡导广大妇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昨日,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3起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吴某某(女)、杨某甲(女)与杨某乙、李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在河北省妇女儿童维权案例评选活动中被评为“十佳”,“杨某(男)与杜某(女)离婚纠纷案”“郭某(女)与石家庄某食品加工配送中心劳动争议案”被评为优秀案例。

案例一

丈夫去世 妻女耕地承包经营权遭侵

吴某某、杨某甲是杨某丙的妻子和女儿,杨某乙、李某某是杨某丙的父母。2011年7月杨某丙因事故去世,1983年实行土地承包时,杨某乙、李某某一家以杨某乙为户主承包了某县某村村委会9.7亩土地。1999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第一轮土地承包以杨某乙为户主承包的土地由于其子杨某丙结婚生子分为两户:杨某乙和杨某丙。杨某乙名下6.3亩、杨某丙名下3.4亩。杨某丙去世后,2012年10月,杨某乙、李某某等占用了杨某丙名下3.4亩承包地。杨某丙的妻子吴某某和女儿杨某甲认为杨某乙、李某某等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至法院。案件经基层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支持了吴某某、杨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观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确认家庭承包的内涵,即哪些人对争议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以及如何保护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目前,虽然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在一些法条上特别注重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存在重男轻女的传统,农村在确定各个农户应承包的土地面积时,有时缺乏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本案中,第二轮承包重新订立了承包合同,是承包人取得新的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所以杨某丙家庭是争议的3.4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杨某丙妻女因出嫁、出生应计入到杨某丙户内,杨某丙家庭户成员当然包括了吴某某、杨某甲,杨某丙去世后,其妻女作为杨某丙的家庭成员,依然享有承包经营权。

案例二

女方怀孕查出乙肝 男方多次提出离婚

杨某与杜某(女)于201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9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因杜某怀孕后被查出患有乙肝,两人因杜某的病情和是否生下孩子等问题发生分歧。杨某于2013年9月22日起诉离婚,当时杜某怀孕,杨某撤诉。2013年12月20日,杨某再次起诉离婚,诉讼期间,2014年2月6日杜某生一女,女儿尚在哺乳期,未满一周岁,杨某撤诉。女儿杜某某满周岁后,杨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经审理,确认夫妻感情破裂,判决准予杨某与杜某离婚,女儿杜某某由杜某抚养,杨某一次性给付杜某子女抚养费31000元,杜某婚前个人财产归杜某所有。关于结婚前杨某给付杜某彩礼的问题,因两人结婚时间较长,且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故杨某主张返还彩礼的诉求法院没有支持。

法官观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杨某与杜某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以及如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杨某与杜某的婚姻在结婚初期还是可以的,但是自杜某怀孕后,夫妻感情出现波折,起因均是杜某是否患有乙肝,该病情是否影响孩子的身体健康等问题,双方分歧较大。孩子出生后,双方又因为抚养费问题发生分歧,剑拔弩张,视对方为仇敌,一度在庭审中发生言语冲突。本案中,杨某前两次起诉,均撤诉。因为,我国《婚姻法》第34条从保护妇女权益的理念出发,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此外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夫妻离婚其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依法分割,所以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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