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山杀人嫌犯连作3案 致6死1伤之律伴律师点评
发布时间:2016-03-15 点击次数:1211

新京报快讯,据衡山当地警方向新京报记者确认,1月15日至17日衡山发生的三起命案嫌疑人均为聂露勇,致六人死亡,一人受伤。
15日,衡山县店门镇茶园村十六组107国道旁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知情人士称,聂露勇试图强奸一女子,被罗姓村支书撞见并制止。聂露勇杀死村支书,女子重伤。
16日下午,衡山县开云镇山竹村发生一起凶杀案,2男2女共4名青少年在家中被聂露勇杀死,年纪最小者仅13岁。
17日上午,在师古小学边一户农家家中,一位怀孕女子被聂露勇杀死。
17日中午12时许,聂露勇在衡山县开云镇师古小学附近农家被抓获,试图自杀未遂,后被送往医院抢救。
? ?案发后,衡阳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调度300名警力全力开展侦破工作。公安部、省公安厅已派出专家组赶赴现场。中午12时许,湖南省公安厅官微消息称,衡山县"1.16"命案凶手聂露勇(男,27岁),12时20分许在衡山县开云镇师古小学附近农家被警方抓获。
      [律师评论]
犯罪嫌疑人聂露勇穷凶极恶,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和健康权,致6死1伤。就报道的情况看,其所犯罪行,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下面就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谈几个相关的问题:
      一、什么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二、故意杀人罪条文释义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生命权是公民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就有了生命,具有生命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行为人采用什么方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合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如正当的防卫行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对罪犯执行死刑的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并且希望其行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间接故意是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本条共规定了两档刑:(1)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所规定的“情节较轻”,实践中可以从犯罪的动机、原因、后果等方面加以考虑,如出于义愤杀人等情况。考虑到故意杀人罪是一种非常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本条对于刑罚作了比较特殊的表述,是按照从重刑到轻刑的顺序列举的。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认定故意杀人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行为的后果,要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是要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是出于其他故意行为致人死亡的,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使用暴力进行抢劫致人死亡的,等等,则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应将致人死亡这一后果作为该罪的量刑情节考虑。
三、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四、生命权的宪法保护问题
生命权是指人们对自己的生命安全所享有,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剥夺或威胁的权利。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础、最根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它一切权利的前提。但是在我国生命权的法律保障问题只是在一些部门法中有所体现,作为公民所享有的这项具有根源性和基础性的权利却一直未被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探讨生命权有无必要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明文载入我国宪法,应如何把握生命权的内涵和特点,生命权在我国的宪法地位应如何体现,将其入宪应当注意哪些相关问题,无疑对完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有关规定是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我国也需要协调国际人权公约与我国现行宪法中生命权规定之间的差异与冲突。所以我国亟需将生命权入宪,缩小同国际社会有关人权保障方面的差距,尽快建立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使公民的生命权能及时地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加快立法步伐,加大加强司法和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

 

律伴律师:姚金殿律师
律师名言:律师的执业追求是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社会和谐;而绝非为谋取个人利益而挑唆诉讼、搬弄事非,致他人结怨。
律师律所: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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