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渡客潜伏深圳河6小时 污泥满身似铜人之律伴律师点评
发布时间:2016-03-15 点击次数:1172

2016年1月23日,驻守在深港边界一线的武警广东边防六支队对外公布,这个支队官兵在深圳红树林生态公园附近抓获一名东南亚籍涉嫌偷渡人员。据了解,这名涉嫌偷渡人员是通过深圳河从香港游泳来到深圳的,而抓获当日,深圳的最低气温是4摄氏度,该名偷渡人员在深圳河潜伏了整整6个小时,当边防官兵发现他时,该名偷渡人员全身是淤泥仿佛在泥地里钻出来的泥鳅,由于在水里泡浸太久,该名涉嫌偷渡人员已冷得奄奄一息。“偷渡人员选择年前天气环境恶劣的情况下进行偷渡是因为存在侥幸心理,他们认为在年前和恶劣的天气下,边防官兵会放松警惕。岂不知越是环境恶劣,我们越要求提高警惕。”抓获涉嫌偷渡人员的官兵欧梓浩如是说。 


      律师点评:过去,一提起“偷渡”,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内地人冒着危险偷偷前往境外;如今,也有一些外国人开始向我国境内偷渡。 近年来,有个别“蛇头”(组织偷渡的人)大量组织、运送东南亚国家的偷渡者到深圳非法打工,并形成一条利益链。 该新闻事件中这位男子是避过蛇头亲自冒险偷渡。偷渡犯罪扰乱了边境管理与安全,给国家安全带来隐患,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继走私军火、毒品、色情行业、赌博之后的第五大国际性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姚律师提醒广大偷渡客莫存侥幸心理,无论是偷渡到国外去还是偷渡到我国, 偷渡打工不但生命财产安全缺乏保障,而且会触犯中国法律,可能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受到刑事处罚。在我国刑法中专设了“妨害国(边)境管理罪”一节,规定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和偷越国(边)境罪等罪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刑事责任更为严重。

  律伴:姚国林律师 

  所属律所:广东法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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