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馆收“加班费”应注意方式方法之律伴律师点评
发布时间:2016-03-15 点击次数:1205

律伴律师:文玲玲律师

律师律所: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


      【案情】 年初一,张先生一家五口在世博源一家名叫“老家山东”的餐馆吃饭。饭后结账时,张先生的发票比小票上的金额多出近100元。服务员告诉张先生,这是该饭店正月初一临时加收的“加班费”,已在店门外写了告知。(《大河报》2月11日)   

【律师点评】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我国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本案涉及的餐馆员工在春节期间的加班,餐馆应当支付给其加班费。虽然日常生活中类似餐馆员工的加班费都是来源于顾客的消费,但是这种春节期间的“加班费”消费只要明码标注,事先尽到了明确告知义务,消费者也能够理解和接受。   

但本案的餐馆由于在告知方式上的疏忽或故意,造成了消费者在事后才得知存在附加了“加班费”的消费,明显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嫌疑,餐馆这种行为不但没有得到顾客的理解反而自己毁坏了自己的声誉,得不偿失,应当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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