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冤案律师当天办理取保候审并最终撤销立案
发布时间:2016-02-03 点击次数:1137

案件描述

2014年年初代理一起涉嫌职务侵占案件。许某是某公司业务副总,因个人原因向一个有来往的客户处借款1万元,并打了借条。之后因为许某经手的其他几笔生意的三十万左右的货款未能及时收回,单位遂以许某职务侵占公司货款1万元为由向当地公安报案。当地公安网上追逃许某,许某电话联系到本律师后,律师建议他没有犯罪行为就及时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交待清楚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许某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律师及时到外地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当天就办理了取保候审。办案人员当时要求缴纳保证金5万元,律师拿出公安部取保候审保证金收取的文件,保证金数额确定一般考虑嫌疑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社会危害性程度,嫌疑人经济情况,一般按涉案数额的一到三倍收取。所以办案人员所提的5万元没有任何依据。最后办案人员将保证金数额降到2万元。

在本案的案件事实上,代理人考虑到许某从客户处私人借款,打了借条。根本没有职务侵占单位货款的事实,单位和公安机关认定职务侵占,纯属臆想。但公安机关并没有听取律师的建议,还是要继续追究刑事责任。无奈律师以没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违规插手经济民事案件为由,向当地检察院提起了立案监督申请。当地检察院接手该案后,也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很不明确。但考虑到给公安机关发出撤销立案决定需要检委会开会决定,且检委会下了决定就等于是和公安局长叫板,就只是口头建议公安机关撤销立案,但公安机关并没有及时撤销立案,并多次以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为威胁要求徐某协助公司追回未能收回的欠款,并言明没有报案人即许某单位的撤销立案申请,他们是不会撤销立案的。代理人多次告诫办案人员以刑事立案手段插手民事经济案件是明显违法的,最终是要受到党纪国法处理的,而且公安局也要承担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责任。最终在代理人几次三番的法律建议下,办案人员撤销了对许某的刑事立案,但并没有以不存在犯罪事实为由,而是用的犯罪情节轻微这条依据。代理人为此进行了信访投诉,但最终没有翻过来。但对当事人已撤销立案,当事人的目的已经达到。

律师小结:律师在发现公安机关等明显的不当刑事司法行为要据理力争,坚守律师的职责,要另外还要充分和灵活一切有利的措施为当事人减刑减责,比如充分使用检察院的检察监督职能,以增加工作的力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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