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议涉网约车纠纷应当由责任保险先行赔付
发布时间:2016-12-07 点击次数:1554
  

     近年来,使用手机APP约车已经成为公众日常出行方式之一。各APP出行平台业务量在迅速增长的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如出行安全、行业监管及侵权责任、保险理赔等方面的问题。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涉APP出行平台交通事故案件调研报告》,报告显示,截至目前,海淀区法院受理的涉APP出行平台的总体案件量不大,但在网约车管理办法施行后,网约车将取得合法地位,对网约车驾驶人、运营车辆及平台公司将产生明确的监管要求,预计今后的涉诉案件量会呈现大幅增长态势。从案件类型上分析,目前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案件主要集中在平台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
    根据调研报告通报的内容,2015年海淀区法院受理涉APP出行平台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仅1件,2016年受理此类案件达到6件。结合2014年的收案情况及2016年收案的集中程度,可以预测2017年的收案量会有较大增长。从网约车管理办法出台的时间点来看,网约车管理办法出台前立案的有2件,网约车管理办法出台后立案的有5件。
海淀区法院认为,由于网约车管理办法出台前,网约车的法律地位模糊,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亦不清晰,发生纠纷后大部分人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但是在网约车管理办法施行后,网约车取得合法地位,新政策无论是对网约车驾驶人、运营车辆还是平台公司均有了较为明确的监管要求,所以,海淀区法院预测,今后此类涉诉案件量会呈现大幅增长趋势。
    据海淀区法院民六庭法官孔京朝介绍,目前实践中争议较大的典型问题都是围绕平台的网约车及代驾业务产生的,主要反映在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的关系、平台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网约车的商业三者险理赔、平台公司采取外包经营模式下的责任承担主体等几类问题上。
    至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案,海淀区法院认为,平台公司与注册司机之间不宜直接认定为传统的劳动关系,可以考虑将其认定为一种新型用工关系,二者的关系在本质上是注册司机根据平台公司的指示提供劳务服务,从而获取一定的报酬,在法律特征上更贴近于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此外,在平台的责任承担规则上,海淀区法院提出,应当从受害人救济、风险开启程度、风险控制能力、风险转移能力、经济收益划分以及行业发展利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公平合理的责任承担规则,而在责任承担顺位上,则应当体现“保险赔付机制+平台赔付机制+平台追偿机制”的赔付思路。
    据此,海淀区法院提出,应以“责任保险+平台赔付”为基本的责任承担规则。在最常见的网约车和代驾业务中,应当由责任保险先行赔付,不足的部分可以考虑由平台公司承担替代责任或连带责任,平台公司实际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即使遇平台公司采取外包经营模式,或者线上司机与线下司机(或者车辆)不一致的情况,相应责任仍应由平台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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